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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好心租车借给醉汉“借”成了共犯

台海网8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集法/文陶小莫/漫画)同伴饮酒后,没有驾驶证又想开车,男子好心用自己的驾驶证帮酒醉的同伴租借汽车,结果却把自己“借”成了“危险驾驶共犯”。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租借共享汽车给醉酒同伴驾驶的“好兄弟”因此被判刑。

经查,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小巫从翔安区到湖里区找小范玩,小范找了几个朋友一起去大排档吃夜宵喝酒。小巫很开心,喝了几瓶酒,喝完酒后还去泡茶聊天到了凌晨,随后两人到外面闲逛。闲逛时小巫看到一辆共享汽车,一时兴起就想开车兜风,但因本人无证,便谎称说没有带驾驶证让小范帮忙扫码租借,小范因小巫有喝酒犹豫了一下,最后还是帮忙扫码租借了一辆共享小汽车交由小巫驾驶。

小巫驾驶着车辆,在道路上兜风瞎逛,其间还接到朋友微信,说要小巫去接送一下他们,小范听说后先行下车回去睡觉。小巫随即接上他朋友就往集美走,结果在集美大桥出岛方向被交警拦下。

经司法鉴定,案发时小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小范接到民警电话,作为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近日,集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小范明知被告人小巫饮酒仍为其提供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酒后开车的的小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而好心帮忙租车的“好兄弟”小范也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好心帮租车,为何成共犯?

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那借车给醉驾人员的行为要如何认定呢?

法官说,为酒驾人员提供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虽然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且通常来说是驾驶者个人实施,不会存在二人以上同时操控机动车的情况,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危险驾驶罪只能是单独犯罪。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的抽象危险犯,存在由机动车驾驶者与非机动车驾驶者构成共同犯罪的形态,比如鼓动、指使、组织、强令、帮助他人危险驾驶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从而放纵他人危险驾驶等情况。本案中,被告人小范在明知小巫醉酒的情况下,不仅不阻拦,还用自己的驾驶证租借车辆,并将车辆交予被告人小巫驾驶,为其提供作案工具,与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遂一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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